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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适用对了法条,却忽略了诚信原则,无视了社会公德!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5-15


近日,西安市长安区法院的一份一审民事判决书在法律群乃至各家媒体热传,该判决书裁决透露出的司法理念让某些媒体祭出了“彭宇案”一审判决来作比较,直指按此判法将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



案情很简单(判决书原文今天二条文章推送,观者可细看案情及法院裁判):开发商闻天公司2016年在无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购房者以《内部预售合同》形式销售房屋。合同签订后,购房者李某依约支付全部房款120余万元。2018年2月,原告闻天公司以12名购房者为被告(其中包括李某,法院分案分别审理)起诉至法院,以自己违法无证销售为由要求法院确认内部认购合同无效。


诉讼中,闻天公司仍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长安区法院遂认为,涉案合同因闻天公司起诉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双方签订的《内部认购合同》为无效合同。李某等被告可另案起诉闻天公司合同无效的后果,本案不予处理。


2018年6月8日,长安区法院作出(2018)陕0116民初2519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闻天公司与李某2016年4月25日签订的《内部认购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闻天公司承担。




该判决一经发布,一派观点认为,法院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之规定,判决合同无效适用法律正确,且在判决书中告知了购房者可以另案起诉的救济途径,合理合法。之所以造成反响这么大,是因为评议者不懂法,法官其实也很无奈,法律面前不能感情用事,明知开发商明知故犯,总不能有法不依吧?


但法律真的在开发商明知故犯,丧失诚信的情况下无可奈何吗?不是的!


提示观者仔细看看判决书,在法律适用上,一审法院只是适用了最高法关于预售合同无效的规定,却没有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规定。


法萌君针对这个案件的情形进行了一番研究搜索,找到了《最高法院2015年房地产纠纷案件常见问题裁判意见》,其中案号最高院(2014)民一终字第277号判决书中,明确给出了“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后,对合同无效的效果如何处理”的裁判意见。



最高院的判决书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系合同无效法律效果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主动援引该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而不需要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



可见,法院在审理确认合同无效案件中,对于被告反诉可以直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进行审理裁决,不违反“不告不理”原则,也没有”超过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做裁判”。


西安区法院的这个判决,在被告明确提出“将在法庭释明的基础上提出反诉请求”、闻天公司“显然是房价上涨而不愿卖房,对于如此丧失诚信,恶意追求不正当利益的毁约行为必须予以禁止”时,应该根据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向李某等被告释明可以选择的“合同无效后”反诉主张,如索要房屋上涨造成损失等,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而不是简单的一句“释明合同无效之后果”、被告“可另案起诉,本案不予处理”轻率下判决。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总则》、《合同法》中,均有明确规定,是指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信守承诺,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所获取的民事利益不仅应平衡当事人之间利益,而且必须使社会利益得到平衡。西安区法院的这个判决,貌似合乎司法解释的规定,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违反民法“诚实信用”帝王条款的闻天公司,赢得了官司,从信守合同交付了全部房款的购房者手中,通过法院裁判、法律适用,拿回了房屋。


杜万华大法官在今年7月份四川法院系统授课时讲到,“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同志要善于跳出个案审判工作,若不能从宏观、大处着眼,那么案件的质量就不会高。”“法律是推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工具。同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律的内核、是法律最重要的价值理念。”不知道西安区法院的法官在裁决闻天公司拿回房屋时,是否想到这个案件会对社会诚信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造成什么影响,民众会如何看待司法公平公正的司法理念?


司法公开、新媒时代,对法官裁决案件提出了新的很高的要求。以往法官裁决案件,最多也就是准确适用法律规定,理解上级法院办案理念,二审维持一审结果就代表自己任务完成。可现如今,法官裁判的案件,不仅需要经得起二审法院的上诉审查,更要接受大众媒体,乃至新媒体代表的社会民众,从法律适用到裁判理念的评判,彭宇案就是例子。


最好的普法教育形式是民众广泛参与的案例热议。在热议中,民众的法律知识与裁判者的司法理念,互相交流提高,不正是建设法治社会必须的过程吗?希望这个案例裁判,能够达到这样的效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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